2008年3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古案 钩沉
少女上书 汉文帝废除肉刑
郭建

  在中国法制史上,有一个意义重大以废除肉刑为中心的刑罚改革的故事。
  西汉文帝十三年(公元前167年),在西汉的齐国(在今山东淄博市),有个被人称为淳于公的太仓令因为犯了罪要受刑。在当时,受刑就是受肉刑,这是残害人身体的刑罚。按照汉朝的法律,官员犯罪要解送到京师长安去受审。
  淳于公没有儿子,只有五个女儿。临上囚车时,他环顾哭哭啼啼的妻女,恨恨地说:“怪我没有生儿子,大难临头没人可以帮我。”
  淳于公最小的女儿淳于缇萦才十五岁,听了父亲的话,很是伤心,就跟着父亲的囚车,千里迢迢赶到了长安。她靠着敲打皇宫外设置的报警用的“路鼓”,才得以向汉文帝上书申诉。
  淳于缇萦在申诉书中这样说:“我的父亲在齐国当官,有着清廉的名声。现在因为偶然犯下一点罪过,就要受到肉刑。我所伤心的是,死者不可复生,受肉刑者无法恢复,就是将来想要改过自新,也失去了改过的途径。我情愿自己投入官府为官奴婢,来赎换我父亲所应受的刑罚。”
  汉文帝看了这封申诉书大受感动,为此下诏:“听说古代有虞氏时,把衣冠画上道道、改换服装就算是施行了刑罚,而民众从不犯法,这是多么好的治理。现在的法律有三种肉刑而依然不能制止犯罪。这原因何在?难道不是朕德政太薄、教化不够吗?朕很是羞愧。那就是教化的道理不明而使愚民陷入罪过。《诗经》上说:岂第君子,民之父母。现在人民有过错,没有施行教化就加以刑罚,想改过为善的人也没有机会,朕深为怜悯。而且刑罚重到断人肢体、刻人肌肤,使人终身痛苦,这是多么残酷和不道德。难道这是为民父母之道吗?把肉刑废了!”
  在世界法制史上,中国率先废除了原始野蛮的身体残害刑,比欧洲几乎早了两千多年。尤其引人注目的是,触发这场改革的少女上书和汉文帝诏书都强调,刑罚的目的在于使人“改过自新”,认定刑罚的目的应该是教育、教化,并不仅仅是报复、威吓。